西安工业大学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7/17 15:55:31 点击次数:[]次

第一条 为了规范捐赠管理,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西安工业大学海内外校友及其所在单位、班级、各地校友分会,在校师生员工及离退休教职工、其他海内外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均称捐赠人)自愿向学校捐赠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社会和学校公共利益。捐赠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四条 捐赠遵循自愿原则,由捐赠人个人或所在单位自觉捐赠,数额不限,鼓励为学校建设发展做贡献。

第五条 学校接受捐赠的内容包括:

(一)捐建(助)教学设施,捐建建筑物、校园景观及纪念性、标志性实物等;

(二)捐资设立教育基金、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等;

(三)捐助专项事业发展,如研究机构、实验室、人才培训等;

(四)捐赠图书资料以及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等;

(五)捐助重大会议、纪念活动等;

(六)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有益的其他捐赠。

第六条 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学校将以下列方式致谢:

(一)对所有捐赠人颁发证书,在西安工业大学相关媒体上发布捐赠人姓名、捐助项目及捐赠数额,并登记造册,作为档案永久保存;

(二)捐资等于或超过某建筑物、校内景点、道路等造价20%的捐赠人,获得该建筑物、校内景点、道路等的冠名权;

(三)将捐建的有关实验室、阅览室等以捐赠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冠名;

(四)捐赠人设立的奖励基金和助学金,以捐赠人姓名或建议名称命名;

(五)捐赠人捐助(认捐)的校友树、专用仪器设备,立牌注明XXX捐助

(六)对赞助庆祝大会、庆典晚会、文体比赛、学术交流、纪念礼品的捐赠人,可获得该项活动的冠名权;

(七)学校还可根据捐赠人的愿望,商定其他致谢、纪念方式。

第七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是校内唯一代表学校接受捐赠,以及进行捐赠管理的部门。教育发展基金会代表学校接受捐赠人的捐赠并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负责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办理捐赠财产的登记和统计,监督捐赠款的使用,接受捐赠人的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捐赠方式

(一)捐赠的资金可以单位、团体、原毕业班级以及个人名义直接汇入学校专项账户或亲临学校捐赠,并注明捐赠单位或个人姓名、班级、专业以及联系方式等;

1.银行汇款捐赠

户名:西安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账号:6105 0178 1300 0000 0083

开户银行:建行西安大明宫支行

2.邮局汇款捐赠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大学园区学府中路2号西安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邮编:710021

3.亲临学校捐赠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学府中路2号西安工业大学行政楼402

联系电话:029-86173288

4.在线捐赠

登陆西安工业大学校友网或基金会网站(http://xyzh.xatu.edu.cn)点击我要捐赠,按照相关操作流程进行捐赠。

(二)校内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在校学生捐赠的资金以部门、班级为单位汇总后,直接送交基金会财务,捐赠人名单送存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

(三)捐赠的物资和建设项目等直接与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联系。

第九条 捐赠财物的使用与管理:

一)捐赠财物将用于支持西安工业大学学科发展和校园建设;

用于学校专项事业发展,如研究机构、实验室、人才培训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等;用于购买图书资料以及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等;

(二)学校将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捐赠财物,如确需改变捐赠财物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三)学校将定期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捐赠人通报受赠财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接受捐赠后,学校应当向捐赠人出具有效凭证,并将捐赠财物登记造册。

(五)对捐赠人捐资设立的专项事业(研究机构、实验室、人才培训等)、会议、纪念活动、奖(助)学金、奖教金等,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与捐赠人签订协议,严格管理,规范使用。涉及设立的奖(助)学金、奖教金等,由学校组织专门人员在捐赠人指定的范围内进行评选,并负责及时向捐赠人报送评选相关材料。

(六)对捐建(助)的工程项目,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会同相关部门与捐赠人签订协议,在协议中,双方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捐建(助)工程项目竣工后,学校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等情况向捐赠人通报,并为捐赠人颁发捐建(助)项目确认书;

(七)对捐赠人捐赠的图书资料及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由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查验并登记备案,相关部门按照学校图书资料、设备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使用。

(八)捐赠人未作特别说明(要求)的捐款全部转入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用于学校相关建设发展。

第十条 捐赠人有权了解其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各部门、各学院(部、中心)积极开展捐赠工作,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情况下,报请学校批准,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可委托各部门、各学院(部、中心)管理、使用受赠财物,但对受赠情况应向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为鼓励开展校友捐赠,根据《西安工业大学加强校友工作的若干意见》(校外[2014]173号),各校友工作机构和个人所集捐赠款项由学校另外配套3%5%作为业务拓展经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和捐赠人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西安工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由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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