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0/7/3 12:04:50 点击次数:[]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西安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参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14〕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超过标准的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五条 差旅费的财务审批程序为:1.基金会工作人员出差,差旅费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差旅费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秘书长报理事长审批后办理报销手续;2.秘书长出差,由理事长审批;理事长出差,由秘书长审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参照《西安工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第六条中其他工作人员等级。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及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票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人员因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的,由出差人员人事先报请秘书长,秘书长报理事长审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三条 基金会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参照《西安工业大学差旅住宿费标准》中其他人员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出差人员应当在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一般为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基金会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伙食补助标准参照《西安工业大学差旅伙食补助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参加会议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凭会议通知和相关票据报销。

会议统一安排食宿,费用由会议费承担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再报销和补助,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补助。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和补助。

会议统一安排食宿但费用自理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按实报销,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补助。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和补助。

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和补助。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